試用期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如何約定工資標(biāo)準(zhǔn)?
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同,試用期的期限又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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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大家快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入職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勞動態(tài)度、個人品行、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擇業(yè)要求進行考察的期限。
1.試用期解除
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試用期報酬
試用期工資標(biāo)準(zhǔn)雙方依法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可以按照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來確定,但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biāo)準(zhǔn)。
3.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試用期必須根據(jù)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設(shè)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錄用一名勞動者后,不論工作崗位或工作要求發(fā)生何種變化,均不能再次設(shè)定試用期。